《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修订出台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侯梦菲实习生张小悦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隔多年,广东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保障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促进资源向基层延伸
基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心所在,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
此次修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同时围绕加强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优化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等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
在保障自身需求和安全的情况下,高校、机关等单位文化设施是否可以对公众开放?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对此,《条例》增设专章对“社会参与”作出系统规定,从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倡导国家机关和学校等各类单位开放文化设施、支持民间文化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调动各方力量共同为公共文化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完善设施建管用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是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条例》从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开放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管用制度。
用地不足、空间分布不科学……这些都是公共文化设施在规划建设时经常面临的问题。对此,《条例》要求编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提早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必要的用地空间。
实践中,公共文化设施存在落后老化、更新滞后、补建不及时等问题。对此,《条例》明确“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情况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监督。《条例》细化规定了服务公示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并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
更注重提供优秀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条例》更加注重提供优质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从品牌培育、免费开放、分众服务、数字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使群众享受到更多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同时,《条例》鼓励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夜间服务、延时服务、错时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文化福祉”,是一项有利长远的公益事业。《条例》从财政保障和区域扶持、人员配备、人才培育、跨区域交流与合作、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