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自动驾驶成为了热点议题。近日,在新京报社举办的“自动驾驶如何促进高质量交通与就业”研讨会上,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郑飞表示,当前我国自动驾驶立法正当时,需要逐步构建完善的法规体系以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
郑飞首先介绍了国外自动驾驶立法的现状:目前美国大部分州都允许自动驾驶的测试,其中有16个州允许车内无安全员的测试。德国和日本采取修订道路交通法规的模式,分两步先对L3级自动驾驶做出规定,并在产业相对成熟后对L4级再次做出规定。而英国则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模式,于今年5月正式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
在国内立法方面,郑飞表示,我国从战略层面、规范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相应的法规出台。中央层面在汽车的准入、测试应用、上路通行以及车路云一体化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范,但规范程度相对较低。地方层面,深圳率先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而北京则采取了更为开放的自动驾驶立法称呼,不预设技术路线,这为未来立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郑飞指出,当前国内自动驾驶立法存在层级较低、标准不够系统性、各地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关于立法模式之争,目前存在专门立法和法律修订两种路线,如英国的专门立法模式,其立法周期比较长,成本高,也有相应的机遇。而德国的法律修订模式“小快灵”,立法成本比较低,缺点是难以形成体系,有可能导致冲突。
在他看来,现在对自动驾驶立法是“正当时”,“技术在跃进,不论L4大模型的出现还是特斯拉FSD大规模的试点,都标明技术已经到了比较成熟的时期。另外政策角度方面,现在各地的立法可以提供充分的借鉴,从国外到国内,从中央到地方,做系统性的研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未来的自动驾驶立法趋势,郑飞认为,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商业化应用的加速推进,我国需要逐步构建完善的法规体系以适应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他建议,近期应重点出台部门规章短平快的补齐漏洞,构建全生命周期的规范体系,这可能需要一个主导部门进行全流程的,各个法律、规章、条例的修订才能大规模落地。中期则可能需要制定统一的专门条例,远期则应考虑上升到统一的立法层面。
此外,郑飞还提到了自动驾驶对就业的影响。在郑飞看来,虽然自动驾驶会减少一些传统驾驶员的就业岗位,但也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如测试员、装调运维人员等。
“有人预测未来十年通用人工智能实现之后,人工智能可以干90%的工作,百分之几的人就可以满足人工的需求,这是没办法的,如果我们不去做,就丧失了中美竞争大背景下的国家战略先机,所以必须要发展,也要相应的制度保障这些问题。”郑飞建议,国家在制定自动驾驶相关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就业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受影响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