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11月2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及其配套文件,通过明确异常报价申购情形等方式,持续强化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
六类异常报价情形明确
修订后的《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共十五条,主要明确异常报价申购情形。将原《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关注名单所列关注情形调整为六项网下投资者异常报价申购情形,包括报价偏离度显著较高、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报价与网下投资者自身定价依据不符、频繁修改报价、 不当报价申购引发舆情和其他情形。此外,将异常报价申购情形监测期由两个月修改为三个月,进一步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异常行为认定方面,《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明确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判定。中证协将根据网下投资者出现的异常情形,结合申购数量、发生频率、定价依据、全部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公司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网下投资者异常报价申购行为进行认定。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申购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测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异常行为的,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报价申购行为。
对于违规的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明确实施名单分类的适用情形和自律惩戒措施。具体来看,对于网下投资者首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关注名单,对其予以重点关注和提醒;被列入关注名单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并采取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三个月的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被列入异常名单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对其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书面自律措施。同时,中证协还结合对异常报价申购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特别明确对实施异常报价申购行为并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投资者,将其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进一步从严采取资格限制措施。
取消精选名单评价机制
《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还规定,将名单分类管理的处理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审核决定等实施程序。同时加强分类名单运用。中证协将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申购行为监测结果和网下投资者分类名单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增加抽查或者检查频次等方式强化对相关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规范网下询价行为。
中证协指出,为提高协同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将会同证券交易所共同确定异常报价申购行为的监测指标和认定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此次修订取消了精选名单评价机制。为落实“科创板八条”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询报价行为监管,中证协在整合、优化精选名单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 “白名单”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另行发布。
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在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网下投资者作为具有专业研究定价能力,在新股发行一级市场发挥价值发现重要职能的参与主体,其询价和申购行为将对新股发行产生重要影响,关乎着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着新股发行的成败。长期以来,中证协始终强化自律监管,在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方面加强管理,推动构建良好的网下发行秩序。
“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形成良性市场生态,是网下投资者应尽的义务。”中证协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于《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的修订,结合中证协自律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前期分类管理工作实践,通过网下投资者跟踪分析机制的建立,用差异化的自律管理方式推动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时要谨遵合规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审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