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同时,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
根据意见,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了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以及强化组织保障等一系列举措。
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提出,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同时,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出,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等。
在强化组织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商务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数字贸易发展相关配套文件。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数字贸易领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