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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01:21: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眼镜商标纷争引关注 广州东方眼镜公司被诉侵权 法律专家对字号权的保护边界进行探讨
来源:信息时报

  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方眼镜公司”)是土生土长的广州本土品牌,已经有36年历史。然而,不久前,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将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告上法院,起诉后者商标侵权并禁止使用“东方”字样的标识。

  近日,围绕两家“东方眼镜”的纷争,多名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专家齐聚广州开展专题研讨会,探讨老字号的保护边界到底在哪里。

  “东方”商标曾引起争夺

  虽然简称同为“东方眼镜”,但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和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却并无关联。记者了解到,广州东方眼镜公司成立于1988年,创始人为宋宁,目前品牌在广州和周边地区有25家门店;而上海东方眼镜公司成立于1984年,法定代表人是李定法,1993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2022年2月上海东方眼镜公司成功注册“东方”商标。

  据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董咏宜介绍,早在2010年,两家公司就为“东方”这一商标展开争夺。2010年4月6日,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213953号“东方”商标被初审公告,遭到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异议,最终双方历经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行政案一审、二审,最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东方”商号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广州东方眼镜对“东方”商标的注册会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最终不予广州东方眼镜核准注册“东方”商标。

  那么,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现在用的商标有哪些呢?记者获悉,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现存较早申请的图形商标和英文商标有第 1292451号商标、第1487360号和第4982364号;现存较早申请的含“东方”的注册商标有第1674571号“美视东方”商标、第1735972号“美视东方”商标。

  广州东方眼镜公司被诉侵权

  2021年,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白云区新开连锁店,沿用自己原有的“东方眼镜”标识。今年,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将广州东方眼镜的白云新店、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一并起诉,要求对方不得再在招牌、广告牌等使用含有“东方”的标识,同时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取得“东方”商标注册以后,紧接着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批量维权诉讼,一年间提起至少37起诉讼(截至2024年),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就是其中一家。不过,截至目前,各案件均暂未有判决结果。

  探讨:

  “字号权”的保护边界在哪?

  围绕两家“东方眼镜”的纷争,法律专家对字号权的保护边界作出了探讨,认为相关方未必能跨地域主张字号权。据了解,“字号”即企业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承载着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社会信誉。在专家看来,字号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以实际经营区域的影响力为基础的。

  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尤其是在广州区域,其“东方眼镜”字号已经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和标识。因此,根本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先字号权的情况,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广州区域主张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的加盟店侵害其在先字号权,属于对其在先字号权保护范围的过分扩大。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淳锷认为,商标的注册、认定、评审的一个标准是有显著性,但字号并不具有显著性和排他性。“眼镜这种商品从使用上讲消费地域性是比较强的,因为我们不可能跨越很长的距离去配眼镜,广州东方眼镜持续经营历史也比较长,更重要的是经营地域范围还比较稳定,因为地域转换成本非常高,从消费者需求替代的角度讲,不存在替代关系就不是同一个市场,不是同一个市场就不存在竞争。”

  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也认为,这个案子具有明显的典型性和标志性。“《民法典》讲的知识产权只有8种,不包含字号,也就是说字号不是一项法定的知识产权,我们通常认为字号保护范围、保护效力是弱于商标权的,因此在字号和商标权的PK中,我们要先考虑到商标的权利,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字号权的保护边界,不能跨地域。”

  在后注册商标的规制范围有多大?

  由于“东方”一词较为大众化,记者在“企查查”查询发现,目前全国各地带“东方眼镜”名字的企业显示有11272条相关结果。那么,上海东方眼镜的“东方”注册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其加盟店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东方”“东方眼镜”等标识的行为?

  安雪梅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加盟店的标识使用行为,同时也要考虑在先成立企业及加盟店所具体使用标识的辨识度和对应性,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

  安雪梅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及其加盟店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物料上的带有“东方眼镜”的标识,涉案标识已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足以让消费者辨认其产品或服务是来自广州东方眼镜公司,而非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因此,在先成立企业及加盟店所具体使用标识的辨识度较高,并与在先成立企业形成紧密的关联和对应性,则其原来使用的相关标识可继续一直使用,不受在后注册商标的约束和规制。

  据了解,作为一家广州本土企业,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1993年就成为全国首家创立专业眼镜连锁的企业,也是广州市眼镜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销售额连续多年排名第一的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标杆企业,先后多次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日前,记者走访时发现,广州东方眼镜在广州多个商圈都有门店,如天河城、五羊新城、高德置地春广场、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等,人流量还不小。市民林小姐表示,“我小学的时候就开始戴眼镜了,当时选的就是广州东方眼镜这家老牌子。长大后,包括隐形眼镜,或者父母老花镜的配备等,我都会选这个牌子,有种亲切感。”在她看来,“老品牌屹立不倒肯定有它存在的价值”。

  观点

  在国内,企业字号的登记是分区域和行业的,比如说上海可以登记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广州可不可以呢?虽然它是相同的行业,广州是肯定可以的。只有一种特定情况例外:即上海这家公司是驰名商标,其它地方的企业就不能登记。那中华老字号是否能够等同于驰名商标呢?显然不能。那中华老字号是否是一种能够相当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基本都是各地的“东方”字号登记在前,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东方”注册商标在后。而普遍的情况则是注册商标在后,字号登记在前。

  “中华老字号”更多是一种荣誉,这种荣誉其实是附着在字号权和商标权之上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不等于冠以“中华老字号”就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的荣誉,因为它的认定是根据企业时间长短来定的,具有地域性,它不同于驰名商标。

  ——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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