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5 14:37:50 股吧网页版
多地危废环境违法案被查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第一财经

  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一批战果。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近期,多地危废环境违法案被查处,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今天(25日)介绍,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5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出打击重点,紧盯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发态势。

  今年4月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联勤中心依托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和公安机关发现有省外不明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境内,联勤中心立即将线索移送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安慧眼识车系统、交通运输营运车辆GPS信息系统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精准追踪溯源,锁定东海县桃林镇大石埠水库西侧养鹅场一处固废倾倒点位。经鉴定评估,7个点位共倾倒、填埋危险废物73.85吨、一般工业固废3593.56吨。

  经查,自2023年12月以来,李某潮通过程某赛、陈某才等中间人非法接收江西、浙江多家企业的大量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并伙同陈某、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至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大石埠水库西侧养鹅场及周边。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李某潮等2名主要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1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收到宁波市镇海雄镇投资有限公司排水分公司通报,反映其进水水质在线pH仪数据异常报警,经排查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海天泵站”水质pH值呈明显酸性。经查,自2023年8月以来,新亮丽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避开废水在线监测仪器,擅自将未经处理的部分酸性废水(经鉴定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从污水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至公共污水管网。2024年1月19日,镇海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目前,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9月3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接举报有疑似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线索。调查发现,枣阳市一林场灌溉渠内有大量褐色废液;周边土壤有明显废液入渗痕迹,流经之处植物枯死;废液渗入鱼塘造成大量鱼类死亡,污染范围从倾倒点到下游堵截点长度达1200米、宽度约3米。经查,2023年8月以来,世美公司在租赁的厂房内生产化工染料。公司法人田某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染料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交由公司现场主管刘某处置,刘某安排鲁某发和梁某用槽罐车将废液运输至枣阳市某林场后,非法倾倒至灌溉渠。2024年3月14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国家将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图为长三角地区一家危险废物处理工厂。摄影/章轲

  2023年5月1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潞城区潞华街道辛庄村一院内有罐车泄漏黑色不明液体。经查,危险废物为涉案公司二氯蒽醌化工车间产生的酸性化工废水(经鉴定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2024年5月17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对“511”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23年2月开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发现部分企业报废铁桶数量异常增加,存在非法处置的可能性。2023年8月,专案组确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存在非法收集、加工、处置废有机溶剂及废包装桶的窝点。9月12日,查处废有机溶剂加工小作坊2个,并当场将作坊负责人舒某春、周某荣控制,查封扣押废有机溶剂、废包装桶(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等共计200余吨。今年9月,九龙坡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5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辖区某地倾倒废渣。经查,涉案危险废物来源于红河州天江工贸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产生的电絮凝沉渣(危险废物代码HW31)和废水处理污泥(HW48)。6月25日,个旧分局将案件移交至个旧市公安局,个旧市公安局陆续对企业负责人白穆峰、中介侯成群、货车司机曹金伟、赵云峰等10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个旧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本月在浙江省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调研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平台运行情况时要求,坚持数字化赋能和信息化应用,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特别要完善电子转移联单闭环管理,确保危废转移“有迹可循”,切实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结果与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统筹衔接,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