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卢婉珊 11月20日,广东省财政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征集《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显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广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税务局起草《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及其起草说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11月20日—11月28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直接向省财政厅(税政处)书面反馈意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410。
(二)通过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详细内容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平稳转换、分类调控原则,落实国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衔接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通过税收制度分类调控,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财税〔2024〕2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取水口所在地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为准。
三、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四、计算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应纳税额时,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5%。
五、火力发电等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六、对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七、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不含本数)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八、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1.5倍执行(城镇公共供水除外);对特种取用水的,按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执行。
九、除水力发电外,超过取水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过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过取水计划20%-40%(含)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资源税。
十、水资源税收入全额(除深圳市外)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中,属于市县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每年通过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由省级全额补助市县;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每年通过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由省级按20%的比例补助市县;深圳市辖区内收取的水资源税,全额作为深圳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深汕特别合作区按规定执行)。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十一、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税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开展联合核查,稳妥衔接试点实施前后税费征管工作。试点前发生的水资源费欠缴、缓缴、延期缴纳或错收误缴的追缴补缴、退库等工作,仍由原部门按职责继续办理。试点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