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来源:财联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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