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信达首席不良资产研究员王洋对财联社记者表示,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有序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未分类为不良资产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有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前移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资产阶段,推动风险早暴露、早处置;有助于金融机构盘活存量资产,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扩大收购范围、提高处置效率
《办法》一个最明显的改变是扩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收购范围,提高了收购效率。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所调整,为做好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
业内人士表示,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2000年颁布的,时隔20年很多条款有些“过时”,比如,在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中,只限定了其从四大行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并未对非金融机构及非银不良贷款收购处置做出规范。而这这两种不良资产已经发展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
据金融监管总局统计与风险监测司负责人刘志清在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202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3.9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62%。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除了金融机构持有的资产外,此次《办法》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
“《办法》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王洋表示,这有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化解非银行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王洋还指出,随着收购资产范围扩大,《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从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归集风险资产,推动形成问题企业一揽子风险化解方案,提高处置效率,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同时平衡好社会价值和自身经济价值。
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
国际上,不良资产管理机构通常作为临时危机管理工具使用,在完成政策性任务后即清算关闭或回归。我国为处置20世纪90年代经济转轨时期积累的高达数万亿元的银行不良资产,在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预设十年存续期,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处置削减不良贷款,为其深化改革发展、提高竞争力创造了条件。我国是少有的有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续的国家,且这些公司均为持牌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司长刘学生近日撰文指出,一直以来,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始终是我国金融体系风险出清的重要渠道,批量转让市场份额常年保持在80%以上,并在有力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有效阻隔实体企业风险向金融体系扩散蔓延、支持房企纾困和保交房、助力地方政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
刘学生表示,要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逆周期工具和金融救助功能,紧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题,努力展现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器”、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和金融危机的“救火队”作用,着力防范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领域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也指出,《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强化风险防控,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以更好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王洋表示,应当说,不良资产业务总体上需要逆周期收购、顺周期处置,从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业务模式相关,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当前市场条件下,不良资产处置周期拉长,处置复杂程度提高。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更加注重从长周期维度考察其经营情况,当前阶段要更多关注其化解风险、盘活存量资产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