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记者注:以下简称AMC)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为各类机构违规提供融资。”“AMC应避免长期持有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AMC不得先定价后估值,应在估值的基础上,对拟收购标的的资产进行审慎合理定价……”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AMC不良资产业务管理作出多条新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的发布旨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增强收购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
整体来看,《办法》共设8章70条,包含以下要点: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守不良资产主阵地,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
二是规范业务流程。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各流程环节的内部风控和监督制约,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比较竞争优势,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作出新的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所调整,为做好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该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刻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功能定位,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