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460元的停车“罚款”,引出一段“真假城管”公案。据媒体报道,居住在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的董先生在今年9月某天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消失了,报警后得知,其车辆系被赤岗社区“城管办”委托的拖车公司拖走,“想取回车,必须向赤岗社区城管办缴纳460元”。针对东莞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村民社区自治管理范围”的说法,广东省司法厅负责人予以纠正,表示“社区城管”相关行为已涉嫌违法。
曾因460元“停车费”引发社交平台热议的社区拖车事件,此番借由媒体进一步报道得以呈现更多细节。其中的关键信息在于:“社区城管办”仅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某内设机构,与公众所熟知的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无关,但其在着装、车辆、日常“执法”上,已经事实上实现与城管执法的高度混同。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媒体采访视频中,东莞市城管执法局虎门分局工作人员对这样一种身着城管服装进行事实上的“执法”操作的行为,抱持某种暧昧态度。虽然明确对方没有执法权,但却同时表示对其可以“业务上指导”“但互不统辖”。对于公然冒充、事实上实现混同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是某种现象),“正牌”执法机关的态度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如此“井水不犯河水”。
与之相呼应,在处理相应“强制拖车”事务过程中,当地交警对此也是模棱两可。按照东莞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范,车辆违停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违规占道经营的执法主体是镇街城管综合执法局。换句话说,就算是“真城管”也无权拖车。而对于“社区城管”冒充城管装束、冒行交警权限的行为,城管与交警的态度非常耐人寻味。尤其是交警部门,对于自身法定权限内事务的某些法外行为和潜规则,一边很丝滑地在帮车主寻车,一边对事实上的某种山寨强制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纠正。
甚至在交警一方看来,车也是“城管拖的”,最起码“社区城管”假冒城管执法的事实,得到了交警方面的印证。
倒是在“社区城管”方面,可能也是顾及自身“执法”身份的名不正言不顺,所谓“社区城管”并未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违停车辆的强制扣押也是委托相关公司进行,由商业公司以“拖车费”“叉车费”的名义,行所谓“代收”相关费用的事实。
难道说,对已经事实上冒充城管装束、冒行交警职权的行为,真的要一直这样“民不举,官不究”下去?城管、交警执法,必然更多的时间要下沉到街面进行,对于疑似同样常态进行的所谓“社区城管”执法,抬头不见低头见,各方又是如何做到和平共处、互不干扰的?社区交通违停难题,应督促执法部门积极作为,以及社区管理层面的配合执法,而不是由后者代行其事,让行政不作为变得理所当然。
面对媒体采访,省、市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定性的争议也表明,可能在涉事地方甚至更大范围内,存在着某些以社区自治名义越界代行执法权的问题。乡规民约怎么规定是一回事,政府执法部门如何看待、评估和应对相关问题又是另一回事。乡规民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自我授权去代行某些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对“社区城管”的态度,不应该是视而不见、不能够是相安无事,这已经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精细推动密切相关。社区自治越界执法,依法行事的执法主体却对此不仅不予纠正,反倒无缝衔接,类似的相安无事恐怕无助于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基层治理的路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