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完善预付金管理办法,通过预付部分医保基金的方式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副局长、资深医改专家徐毓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通知》落实了预付金的有关政策,缓解了医疗机构的运营困难,还解决了医疗企业的回款问题。
预付金不得用于非医疗费用支出
《通知》从政策制度安排、申请流程、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规范要求,主要体现“三个明确”和“三个规范”。
“三个明确”是指:一是明确政策内涵。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拨付条件。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等级作为拨付预付金的条件和标准。
三是明确支出标准。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
对此,徐毓才表示,预付金制度此前也有地方在执行,现在有了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划,有利于这项工作更好地落实。
徐毓才进一步表示,从文件的“三个明确”来说,该政策可以解决企业的回款问题,起到把控医保预付金的作用。
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
“三个规范”是指:一是规范流程管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二是规范会计核算。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做好医保预付金对账工作,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核销的会计核算工作。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外,还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
三是规范资金监督。医保部门要将医保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同时,明确医保部门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对无法收回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申请进入司法程序,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对此,徐毓才认为,三个规范其实是对预付金的申请、账目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和限制。在徐毓才看来,《通知》的发布,除了缓解医疗机构的压力之外,还可以让医疗机构给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大家参保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