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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4 14:27:10 股吧网页版
野鸭啃食莲藕致农户受损 区政府补偿决定未合理定损被撤销
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刘嫚发自北京某家庭农场因野鸭啃食莲藕及种苗受到损失,在当地区政府对农场主作出行政补偿3万元决定后,因不服补偿金额,农场主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补偿金额确定未经调查核实,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9月24日,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野鸭啃食莲藕致损,区政府补偿决定被撤销

  典型案例显示,申请人某家庭农场就“野鸭啃食莲藕及莲藕种苗损失10万元”申请国家赔偿。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诉讼。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申请人种植的莲藕于每年食物匮乏期被绿头鸭侵食造成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判令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辖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家庭农场作出国家补偿的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依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予以补偿赔偿。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对申请人种植的莲藕于每年食物匮乏期被绿头鸭侵食造成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而绿头鸭作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收录动物,因保护绿头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补偿。申请人提交的案涉“国家赔偿申请”实为行政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作出释明,申请人表示接受。

  行政复议机构力求通过协商化解争议,但因双方就补偿金额争议较大而未能成功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对区域内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的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职责,应就绿头鸭对申请人的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即便无法完全还原当时情况,亦应基于实际栽种亩数、莲藕产量、绿头鸭活跃时长、莲藕市场价格等事实对损失情形加以综合判断后作出相应补偿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虽在补偿决定中载明“综合某家庭农场种植情况、财产损害程度、藕池管理责任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作出以下补偿决定……”字样,但未能提供证实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经充分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补偿金额3万元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家庭农场作出国家补偿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安排召开听证调查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种植情况、损害程度、管理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观点:行政复议机关对补偿决定应全面审查

  司法部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列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认真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同时,行政补偿也涉及合法权益保护,相关争议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实质为行政补偿申请,定性准确。近年来,各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野生动物“肇事”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及时认定、准确评估和合理补偿成为一项必须面对的课题。

  司法部表示,因被申请人未对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害、责任划分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行政复议机关以案涉行政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当地政府及时、合理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行政补偿职责,为同类争议的解决提供了经验借鉴。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刘飞对该案表示,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既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亦应对补偿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补偿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例如补偿方式、项目、数额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予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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