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推动就业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近年来,城镇新增就业、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指标均保持稳定增长,三次产业就业结构持续优化调整,城乡就业格局发生历史性转变,就业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覆盖面持续扩大,人力资源市场总体规范有序。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牵动着千家万户。就业问题不仅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关系劳动者个人生活的提升与劳动权的实现。新形势下,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需要健全相关机制,多措并举形成合力。
第一,经济发展是根本。
就业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增长的质量和速度。新形势下,应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行业、产业和企业,大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如数字经济、银发经济、绿色经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加快转型升级。
同时,稳步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吸引外资投资创业,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打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二,加大政策托举力度。
把促进重点群体尤其是青年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的强大合力。可采取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减免税收、降低经营成本等举措,助力企业留工稳岗;加强中职、高校就业引导,为学生提供定制化服务。
同时,推进普惠金融,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对因长期失业或屡遭就业挫折而丧失信心的人员,应在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帮扶。
第三,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要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4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2/3,技能人才规模、素质以及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推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
加快完善面向新就业形态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将灵活就业纳入立法内容或规划;建立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保障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包容审慎的新业态、新模式治理规则;保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畅通维权渠道,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