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修改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制度;进一步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作出规范,要求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度作出较大幅度修订。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等。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订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在监管层面,《办法》新增了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同时,还对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进行了优化。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是为了避免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此外,《办法》还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是按照逆周期监管思路,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