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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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668 号双子楼 B 座 2 楼松江厅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耿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0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拟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议题、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会务联系、其他事项等事项。2020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同时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
决定将原定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会议登记时间变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其余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668
号双子楼 B 座 2 楼松江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
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共 31 名,代表股份数 1,599,625,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977%
(其中 A 股股东 27 名,持有 1,598,682,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528 %;B股股东4名,持有943,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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