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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17:59:11 股吧网页版
杰理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或报酬的董事长、
董事。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及考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酬及考核工作组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并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其中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第一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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