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北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北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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