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24 17:49:48 股吧网页版
杰理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原则;

(四)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与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