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和《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
用货币资金、其他货币性资产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公司通过收购、置 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 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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