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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17:48:47 股吧网页版
杰理科技:对外担保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 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但公司为自身 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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