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4500 证券简称:杰理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珠海市 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其它制度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
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或者向北交所报告。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负责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和 3 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