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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21:19:54 股吧网页版
昆仑联通: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发行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昆仑联通”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与假设: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假设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说明与承诺,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

3、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行业、技术、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此外,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中国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本所不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与保证。

4、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或按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4
六、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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