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0
证券代码:874435 证券简称:昆仑联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称“本
制度”)。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缴款指定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应当积极履行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经财务部审核,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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