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0
公告编号:2024-0028
证券代码:874435 证券简称:昆仑联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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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监事的投票权总数。
第五条 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
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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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五)如果根据前项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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