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0
证券代码:874435 证券简称:昆仑联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金融资产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时,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