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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6:05:06 股吧网页版
百菲乳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40226-01 号
致: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何振航律师、谢明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
30 在钦州市灵山县十里工业园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守允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7 日 15:00-2024
年 11 月 18 日 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
一致,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以及中国结算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5,50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5,502,400 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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