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74376 证券简称:百菲乳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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