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74376 证券简称:百菲乳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指引和《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相关
规定或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按照本制度,及时、公平地通过指定渠道将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予以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但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本制度另有规定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公平,是指通过指定渠道向所有股东、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无差别的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四)指定渠道,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方式,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前款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需要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主动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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