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74376 证券简称:百菲乳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
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
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决定。
第八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分配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
(四)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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