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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15:31:34 股吧网页版
泰凯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三路 6 号 2 号楼 901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发布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5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及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适用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一)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议案》《关于批准报出<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以及 2024 年 1-6 月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上述议案及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采取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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