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4年9月26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