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4年9月26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
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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