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在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后(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保持本公司股价稳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后1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上市后第2个月起至3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在达到上述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股价稳定措施及其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董事会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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