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187 证券简称:荣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的独董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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