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187 证券简称:荣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说明和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3、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相关主体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时,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尽快履行其回购义务。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拟用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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