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187 证券简称:荣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等 8 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此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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