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187 证券简称:荣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等 15 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规则(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的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同意。
第四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也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之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改制尚未完成;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担保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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