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3 17:09:23 股吧网页版
成远矿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远矿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TowerB,ZTInternationalCenter,No.10,ChaoyangmenNandajie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11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成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并于2024年12月4日发布了《成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成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39)。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9:00在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东山路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共5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6,592,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