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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2 15:55:15 股吧网页版
成远矿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2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两高律师事务所

LEAQUAL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2/20 层

电话:010-85634388 网址:https://lglawyer.cn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11 日 9 时在公司位于辽宁省辽阳县首
山镇东山路 11 号的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592,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等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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