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752 号
致: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子软件”)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国子软件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国子软件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国子软件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财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子软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授予条件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国子软件、公司 指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
《激励计划(草案)》指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 3 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国子软件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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