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2844 证券简称:金岩高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证券及其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公司上市股份、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如《上市规则》第 15 章 A 所述,以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本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董事及监事不得买卖公司
的任何证券:
(一) 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
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 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
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如情况特殊(如应付下述第二十一条所指的紧急财务承担)则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程序。
公司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第四条(一)及(二)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根据第四条(一)及(二)所规定禁止董事买卖其所属公司证券的期间,将包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