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2844 证券简称:金岩高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和《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全体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所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者 1/3 以上
全体董事或者 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一名,由
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在担任委员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工作组主要由公司负责人事、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类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就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 根据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及目标审核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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