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2844 证券简称:金岩高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和《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者 1/3 以上的全体
董事或者 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即委员会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席在提名委员会内选举或解聘,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在担任委员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意见,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
(三)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结构及相关委员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就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对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包括董事长及行政总裁(如有))更换、重新委任或继任的意见或建议;
(九) 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执行董事会不时采纳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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