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2844 证券简称:金岩高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文件所列用途相一致,并按相关要求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储于专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 业务人员发起、部门审核;
(二) 分管领导审核;
(三) 财务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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