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2844 证券简称:金岩高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或公众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本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本公司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主动、及时披露原则。除依《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要求等规定依法披露信息外,本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内幕消息;
(四) 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本公司应保证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五) 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监管机
关指定的公众平台或媒体,在不同平台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本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根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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