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2844 证券简称:金岩高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
供担保》《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
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以及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第(三)、第(四)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对于《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八条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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