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3
关于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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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192 号
致: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刚、章钟锦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 2024 年 1 月 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
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上述通知及公告的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18 日)合计持有股份
7,289.431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00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3.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8.00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主体
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9.00 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议
案;
10.00 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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