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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8:42:08 股吧网页版
新威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上市规则》第 4.1.19 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91),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5:00-2024 年 11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4:30 在长沙市高新开发
区麓谷麓龙路 199 号标志麓谷坐标 A 栋 905 号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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