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高朋法书字 2025 第【0004】号
致: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高朋”或者“本所”)依法接受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佳维律师、冯程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但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果等)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还载明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7日下午14:45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文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1月6日15:00—2025年1月7日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4,435,26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025%。
其中,参加和授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4,435,0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024%;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出具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